2005年10月20日 星期四

網路遊戲--擇伴侶的8個條件

上一站:冬璃家
遊戲規則:被點到名的人必須依照規定回答8個你理想伴侶的條件

提示:          .......根本不是提示,是規則吧
1.必須註明你的理想伴侶是男或是女?
2.必須點名8個人和你一同參與這個遊戲   
並到對方留言版留"恭喜你被點名-8個條件請到我的網誌觀看我的遊戲內容"
3.如果被點名者已經完成這個遊戲,但又被點到名者,可以不用再po一次


.對生命有熱情,願意跟我一同成長、前進

.不要有暴力傾向,無論語言肢體或情緒暴力都算

.有正當工作,可以養活自己

.不要像木頭。有同理心,會體諒人,可以溝通,能對我坦誠

.知識、眼界不要太狹隘,有自己的思想,不要只是社會、家庭給的那套

.有不傷人不害己的興趣或嗜好

.有基本的自信,也有自知之明

.至少能以一種語言清楚的表達思想。手語也行。中文的話,不要注音文或打字不選字;其他語文的話,拼字錯誤不要比我多



男的比較好,女的......不排斥


點名啊?嗯.....志宛、Claire、長、拙、小喵、凱斯(一直覺得你好像寫過了...如果是的話,那封信不見了。再寄一次吧,別砍我啊....)

六個就好,六是個好數目。不想寫沒關係,讓我知道就好....特別是親愛的兒子,這樣才能為你找媳婦...嗯,夫家啊!


__________
過去回應

啊?
有點到我啊 待我想想 那我要回家想想再發mail..
... 我覺得你的條件我符合耶 *偷笑*
Cass 於 October 20, 2005 12:15 PM 回應

(大驚)
我又沒有網誌這種東西@@
點我也沒用XDXD
小喵 於 October 20, 2005 09:27 PM 回應

其實我在某地有寫~~良夜自己去看吧:p
小喵 於 October 20, 2005 09:31 PM 回應

Dear 老媽
還特別指名我 真是不好意思
but 我也沒部落隔 找不到人玩啦 哈
您就挑個老爸吧 小的我就隨緣啦 (隨風而逝了...茶)
拙 於 October 26, 2005 11:21 AM 回應


8個我理想伴侶的條件

提示: 我的理想伴侶是男

1.) 有一份正當的好工作, 代表他人生有目標, 經濟能力佳
2.) 不要大男人, 代表他懂得尊重女性
3.) 與我的家人相處融洽, 代表他有家庭觀念
4.) 大學畢業以上
5.) 會察言觀色, 社交能力佳,有知識和專長
6.) 善良, 負責, 積極, 樂觀, 穩定, 抗壓, 幽默.
7.) 會說至少3種語言, 交往至少5種國籍以上的朋友.
8.) 喜歡至少一種運動: 網球, 排球, 溜冰, 游泳, etc.
Claire 於 January 29, 2006 08:26 PM 回應


被點名者: Lea, Michel, 屈, Eric, 秋菊, Angela, Yi-Ling, Kate.

( 已經完成這個遊戲,但又被點到名者,可以不用再po一次)
Claire 於 January 29, 2006 08:41 PM 回應


我的理想伴侶為女性

以下為我的8個理想的伴侶條件:

1.同甘共苦,互相依賴。一個成功的男人背後必定有個偉大女人^^
2.百善孝為先,懂得孝順父母必定也會好好照顧對方。
3.擁有體帖、包容心,再加上好脾氣的個性。
4.懂的撒驕的女生,就是抓住男人的死穴。
5.人生有夢最美,希望無限。
6.有上進心,逐步達成自己的理想。
7.獨立、自主,有自己的思考與行為。
8.有份不錯的工作,有經濟能力來一起共築愛的小窩

Eric~威 於 January 29, 2006 09:36 PM 回應


Eric先生的條件點出了我這生最大的疑問之一,
就是...什麼是撒嬌?要怎麼撒嬌?

活了2x年,最近才發現撒嬌這個技能好像還沒點囧
誰來指點一下吧orz

(所以請不要以我有沒有撒嬌來判斷我喜不喜歡某人,
...我根本不會!)
vampraths 於 January 29, 2006 09:51 PM 回應


Ha Ha 這只是我看了一些短文(已轉給Claire),再加上生活上的小

感觸。愛情是需要被經營的,幾年的跌跌撞撞,發現懂得撒嬌的女生

才會讓感情更甜蜜,相信會有加溫效果的。^^
z2248 於 January 29, 2006 10:06 PM 回應


理想伴侶-男

1.無論遭遇好事、壞事,皆可以帶著對方一起成長的人-這個很重要咧!
2.信任對方(這點的確很重要)
3.積極、負責任的態度-不論是對事或對人
4.有體貼及尊重對方的心(但也不需要太體貼太尊重,適時即可)
5.樂觀、懂得經營生活
6.懂得拒絕人事物的誘惑
7.對自己以及對方的朋友、家人熱情(也包括對彼此)

最後第8點我真的想不出來了,保留起來,待我想到再自己加上去.
shelly 於 January 29, 2006 10:51 PM 回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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